2020年3月5日21时20分许,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*****号雷克萨斯艾德威牌小型越野客车,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施工路段与对向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,致车辆受损,李某某全身多处损伤。事故发生后,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。警察赶到现场,发现朱某某酒驾。经酒精呼气测试,结果为98mg/100ml。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,朱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0.9mg/100ml。朱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,申请重新检验鉴定。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朱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8.5mg/100ml,朱某某对第二次鉴定结果无异议。经认定,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。
2020年5月18日,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,认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,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。2020年8月4日,李某某死亡。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,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致死亡。
归案后,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目前,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,支付了部分赔偿款,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。